□ 辛潘泽 鲁亚莉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随着教育的普及,科学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在一些较为闭塞的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以及文化水平的影响,迷信“大仙”治疗疾病进而造成被治疗人出现重伤、死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分歧,笔者以一则案例为引子,就该类案件的定性进行探讨。
“大仙”治病致人死亡案例
被害人张某在家中胡言乱语且行为异常,其丈夫李某联系当地“大仙”王某到家中驱邪。王某称张某是“兔子精”附体所致,遂多次采取用红布条捆绑张某手腕、脚腕,以缝衣针扎人中,桃木剑扎大腿两侧,用手拍打后背、揉后脖颈等方法驱邪。当日下午,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身体多处大面积软组织肌肉挫伤致挤压综合征、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
此案争议焦点为“大仙”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对两罪罪与刑之辨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厘清两罪的界限是准确判断该类案件性质的关键。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形下属于结果加重犯,按照刑法学结果加重犯一般原理,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至少有过失。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亦属于过失。但是在主观故意、危害行为和侵犯法益方面,两者则不同。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是在利用迷信欺骗他人的主观故意下,采取迷信的手段、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在伤害他人的故意支配下为损害他人身体机能,达到使人轻伤以上的程度的行为。在侵犯的法益方面,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罪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比较两罪的法定刑,故意伤害罪的最低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最低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者相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因此准确定罪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刑罚的轻重,因此更需谨慎定罪。
“迷信治病”案罪名适用
司法实践中,“迷信治病”案件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被害人自身往往存在某种严重疾病,“大仙”采取烧香等迷信方式使被害人不能接受正常治疗,致使被害人病情贻误进而引发重伤、死亡。第二种是被害人情绪不稳定,“大仙”则以“鬼怪”附身为由,通过捆绑、敲打等暴力方式驱除“鬼怪”,进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案件,烧香、烧符等迷信手段很明显不可能达到致人肌体损伤的程度,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危害行为,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系迷信治疗使被害人贻误救治时机所致。因此,此种类型案件宜定性为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对于第二种类型的案件,要从暴力手段的方式、针对的部位及力度等方面综合衡量,以确定迷信治疗是否属于伤害行为。本文案例即属于此种情形。按照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进行分析:对于采取用钝器拍打要害部位等暴力方式,打击力度达到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程度,且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重伤、死亡与该暴力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我们就要从主观方面进行判断。即从一般人的认识程度看,假如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具有导致他人轻伤的后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处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也同时符合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如仅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足以评价整个犯罪事实,正确的路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采取用钝器轻拍等轻微暴力方式,由于被害人体质或者精神紧张原因等多重因素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由于主客观方面均不具备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判断的重点转向是否构成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如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迷信治疗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则宜认定为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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