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3日
第07版:法理评说

关于办理非法狩猎 案件的司法实践思考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 赵璧

近年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现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为例,简要梳理分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以探寻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途径。

2019年4月27日,张某在永年区某地使用掺有麻醉药的玉米粒捕捉114只麻雀。根据2010年3月8日省林业厅发布的《关于规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规定,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禁猎期。本案中,张某捕获涉案麻雀的时间为4月27日,处于禁猎期内;张某捕获的114只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

张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中,张某捕获的野生动物为麻雀。麻雀是生活中常见的鸟类,较容易进行认定,但目前我省境内分布有一百余种野生动物,甚至还有我省特有的珍贵野生动物。然而,我省只有张家口市有一家具有资质的对野生动物品种类别进行鉴定的机构。鉴定难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鉴定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法确定涉案野生动物的品类,就无法对行为人的非法狩猎等行为进行评价、打击。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鉴于此,建议林业部门、林业公安部门尽快整合专业技术人才及资源,成立针对野生动物品种类别鉴定的专业鉴定机构,从而为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永年区检察院办理张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后,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多数群众会反问麻雀在过去曾作为“四害” 被大量捕杀,现在捕捉怎么就构成了犯罪?其实,在全国范围内,不少群众法律意识仍比较淡薄,尤其是农村偏远山区。捕捉野生动物有的出于利益驱使,如捕获黄鼠狼是为狼毫利益驱使;有的出于家庭使用、食用,如本案中张某捕获麻雀用于家庭食用;有的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如为保护自己粮食、蔬菜作物免受侵害而捕捉野生动物。这些情况充分说明了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的淡薄。

麻雀是与人类伴生的鸟类,栖息于居民点和田野附近。2000年8月1日,我国将树麻雀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查阅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狩猎罪的案件,其中行为人捕获的大多为类似于麻雀这样的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三有名录”发布后,并未像其他珍稀野生动物名录一样大力宣传和推广。

在非法狩猎案件涉及捕获常见的“三有”动物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供述中多数有这样的表述:捕捉这样的动物没什么事,自己也知道国家保护的珍贵鸟类不能捕捉,但是麻雀、青蛙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动物,抓几只没事儿。行为人有这样的认识,反映了林业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在对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三有”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法律发挥作用,执法者除公正执法之外,还要加强宣传,从而使受众做到知法、守法。永年区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的过程中,积极与当地林业部门联系,借案件办理契机以案释法,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工作,尤其是针对像本案中涉及的麻雀这一生活中常见的“三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行重点宣传,争取做到防范违法犯罪于未然。

让我们共同努力践行生态司法理念,努力构建生态司法屏障,为祖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作者单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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