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3日
第08版:视野笔端

生命与尊严

□ 马士江

尊严之于生命,犹如食盐溶之于水,目不见色,但与水俱在。生命之始呱呱坠地,尊严与之俱生。它是人文社会法制赋予的一种独立且不容侵犯的伦理地位和身份。

现实生活中,有人偏偏以践踏生命尊严的方式,让他人“匍匐”在自己欲望之下。

一名形象邋遢的智障女孩,流浪在县城的街头。她从哪里来?想往何处去?家人在何处?女孩因听力障碍无法言语,旁人更无知晓。午餐时分,许是饥饿难耐,她跑进某家快餐店与顾客争抢包子,引发了女老板李某的“格外”注意。“这傻女孩,多天前就见她在街上遛逛,恐怕没人要了吧。”意从心生,李某将她视为待嫁的“新娘”予以收留。经过一番洗浴,换上干净衣服,女孩有了一个美丽的唤名——小霞。

小霞在“阁楼”中待嫁,她浑然不知。她看到李某多次用手机为自己联络“丈夫”,但不知“丈夫”究竟是谁?48岁的农民王某拎着礼金见到小霞时,眼前一亮,兴奋得浑然忘却了新娘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俺只觉有了小霞,就可传宗接代了。”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走进了王某的洞房。王某依然没从梦中醒来,反问道:“难道俺娶个媳妇也犯法吗?”

生命尊严的存在,绝不会因智障而丧失,更不会因隐匿其中的“交易”而让女人沦为生殖工具。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明知“小霞”听力障碍且又严重智障,却与之发生关系,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也不论女孩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后经补充侦查获知,女孩“小霞”年届15周岁。王某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另案处理)。

尊严与生命俱生,但尊严的“葆有”,却常常来自他人对生命的敬重。尊严始于生命呱呱坠地之初,但未必消弭于生命之末,特别是那些“以命殉职”的烈士,其生命牺牲但精神不亡、尊严依在。任何挑衅、亵渎其荣誉、声誉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27名森林消防员殒身火海,献出生命。福建省顺昌县黄某不仅没有以崇拜心情敬仰缅怀,反而多次使用QQ及微信账号在10余个群内发表不当言论,严重侵犯了消防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权。2019年4月29日,顺昌县检察院为维护牺牲烈士的尊严,对黄某批捕,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尊严是什么?它是生命存续不可或缺的自然禀赋,也是人文世界法权确立的神圣身份。它是生命遭遇寒冷的温暖,也是生命感到虚无时的希望。生命需要尊严,生活离不开尊严,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发展也必然拥有尊严。

(作者单位: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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