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树永
段 美
省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省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日前,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史上最严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出台条例意义重大
我省现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是1994年制定的,2005年、2016年经过两次修订、修正,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突出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保护,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不仅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推进机制和制度建设,全面统筹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条例除规定了环保法重点强调的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污染防治联动协作等机制,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外,还结合我省实际需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9项机制、18项制度。
9项机制是: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考核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统筹推进、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18项制度是: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环保约谈制度,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农用地分类管理优先保护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公众参与程序和公众监督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这么多的机制制度建设是以往河北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曾有过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表示。
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防治污染不搞“一刀切”
在以往个别地方环保执法工作中,“一刀切”置企业合法权益和民生需求于不顾,(下转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