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0日
第07版:法理评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

□ 赵梓丞

为了提升司法办案效率,解决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经过审议,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法律上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回归司法监督的本质属性、宪法定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平衡发展,刑事检察施行捕诉合一司法责任制改革。本文从具体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对该制度的理解,分析工作中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对该项工作更好开展提供参考。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探寻

鉴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肩负着特殊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实体上的量刑减损,二是程序上的简化,三是程序上的宽缓。

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特点

案件适用比例逐步扩大。扩大案件适用数量。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实行每周通报制度,对各承办人每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进行内部通报,以扩大案件适用数量。扩大罪名适用范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及完善,适用该制度的罪名已经从量化标准简单案件扩展至具有多重考量因素的案件;从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向三年以上、甚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扩展;适用的案件类型从一罪的单一型案件向数罪并罚的复杂案件拓展。

办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会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牵头公、法、司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细化了案件办理原则、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等多项内容,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规范办理。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联合区司法局出台《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工作细则》,对值班律师的选任资格、工作范围、工作流程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在检察院设置认罪认罚工作区,确定每周至少半天时间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值班律师办公室或前往看守所提供法律帮助。探索量刑评估机制。成立由公诉部门负责人、资深员额检察官组成的量刑评估小组,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初步量刑建议,登记基准刑期、各项量刑情节、量刑建议的计算方式等内容,由量刑评估小组对量刑的内容作出评估,出具同意或提出调整意见,从而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化解社会矛盾实效明显。承办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认真听取并记录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息诉服判率达100%,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

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及现有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规定具有模糊性,造成这项制度在深度推进的过程中面临部分困境。

公、检、法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均衡。实践中,检、法两家适用情况相对较好,公安机关相对欠缺,这直接导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需要审查后再确认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

检察机关量刑权力得不到有效发挥。在精准量刑建议方面,检察机关与法院存有认识不一致,且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官几乎没有太大作用,检察机关为了提高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而在量刑前要询问法院意见,本质上量刑权力仍旧为法院所主导。

案多人少,值班律师无法深入参与。一方面,值班律师人数有限,需要法律咨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众多,因此这种法律咨询很难保证精准到位。另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相对简化,办理周期短,在这种快节奏下,律师只能提一些简单的法律意见,很容易出现走过场等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完善路径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从源头抓起。从公安侦查环节就应开始采取二分法,确定嫌疑人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意愿,区分认罪与不认罪,随后移送逮捕、起诉时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载明案件,贴认罪认罚标签。

审前分流机制,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审前程序分流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的突破点。当前,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受到过多限制,严重制约了审前分流机制的形成。第一,逐步扩大检察机关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权。第二,应当明确并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第三,可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扩大至成年犯罪嫌疑人。

完善量刑建议机制激发合作动力。一是制定具体、系统和可操作的量刑指导规范,二是规定明确的量刑建议从宽幅度,三是优化量刑建议的形成,创建新型量刑沟通机制。

保障好值班律师在不同阶段的参与。适时转换值班律师身份,让最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值班律师能够提供最有质量的帮助。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摸索创建一站式的律师团队,重点是解决在公安机关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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