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5月20日讯 (记者 郑伟)记者从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年初,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细则。《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据介绍,2017年8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我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连续纳入省委深改委年度重点改革事项,积极推进制度落地落实。2018年7月,省两办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改革目标,对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损害修复、公众参与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制度设计,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反复协调、沟通、论证,达成共识,并于今年年初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执行,建立起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主要规定了细化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程序、厘清各有关部门职责五部分内容。
据了解,我省建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有五大亮点:覆盖面广,这是我省首次以省直10部门名义联合对生态环境领域事项予以规范,做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责任主管部门全覆盖,确保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不缺位”;约束力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保障,能够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依法开展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执行主体明确,《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执行,更好地诠释了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内涵,相对于仅以职能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主体更加明确,执行效力更强;在资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中首次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入科目,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明确要求将赔偿资金暂按“1039999其他收入”管理,确保市县办理赔偿资金缴库更具操作性;对收缴的损害赔偿资金如何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用于损害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定生态环境修复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预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释放制度活力,提升执行效能,省生态环境厅还制定了《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两个清单、一本台账的案件管理构架,健全了内部协同、横向联动、纵向帮扶和督察考核等办案机制,规范了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追责索赔及损害修复等办案路径和程序,完善了月报、季度通报和约谈督办、考核奖惩等督导体系,形成了具有河北特色的推进模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带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