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2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形式瑕疵的自书遗嘱 是否有法律效力

□ 刘帅

商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商甲、商乙和商丙,商丙婚后育有一子商小丙。李某和商某相继于2008年和2014年去世,二人留有遗产房屋一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商某。该房产经评估价值511321.23元,商某生前曾书写遗嘱一份,将该房产赠予商小丙,但该份遗嘱未记载签写遗嘱的时间。

商甲认为父亲商某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无法确认是父亲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时的意识是否清楚也无法确认。就字体而言,遗嘱落款处的本人签字和遗嘱内容无法确认是同一人书写。该遗嘱形成时间没有明确记载,因此,商甲认为该遗嘱是无效的,不能按照遗嘱认定房产归商小丙所有,该房产属于父母留下的遗产,依据法律规定,他们姐弟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遗产。自商某于2014年去世后,该房始终由商丙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也属遗产范围。而商丙和商小丙认为,商某对该房产的归属立有遗嘱,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因此,该房产应归商小丙所有。商乙则认为,父亲商某留下的遗嘱是附条件的,商丙负有对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但该条件没有形成文字。而商丙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该遗嘱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商甲多次与商小丙协商未果,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商某书写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本案无其他证据证实商某另订立了遗嘱,亦无足以对抗该遗嘱效力的证据;商乙虽然主张该遗嘱附带赡养条件,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涉案房产系被继承人商某、李某共有,商某的遗嘱仅能处分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李某去世后,李某拥有的房产50%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按第一顺序由,商某、商甲、商乙、商丙平均分割,即每人取得12.5%的房产份额,故商某拥有房产62.5%的份额,商甲、商乙、商丙各拥有房产12.5%的份额。商某去世后,根据其遗嘱,其所拥有的62.5%的涉案房产份额应由商小丙继承。现因商小丙拥有涉案房产较大的份额,因此,法院依法判定涉案房产归商小丙所有,商小丙按份额补偿商甲、商乙、商丙,即房屋评估价值的12.5%,折合每人63915.15元。

说法

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有些案例中的被继承人虽立了遗嘱,但遗嘱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首先我们要知道,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出个人处分,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在实践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商某所立遗嘱未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时间,该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但形式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该份遗嘱无效,因为未注明立遗嘱的日期并不影响对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遗嘱能力的判断。本案中的遗嘱内容部分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所处分的财产也属于遗嘱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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