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莉 赵增强
2019年6月25日,段某在某工地务工时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其父母、妻女与工地协商达成协议,由工地给付受害人近亲属补偿款共计140余万元,此款汇入段某妻子的银行账户中。此后不久,受害人父母因该赔偿款的分割无法与受害人妻女达成一致意见。几次协商无果后,受害人父母一纸诉状将受害人妻女诉至邢台县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90余万元。受害人妻子认为段某的死亡给其和女儿造成较大精神打击,今后的生活没有经济来源,陷入极度困难,应当给予更多的赔偿,同意支付原告30万元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而非其本人,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各近亲属的生活现状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根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案涉赔偿款在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开支后,被告获得剩余赔偿款的60%,原告获得剩余赔偿款的40%。
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是对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其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结合本案,段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各近亲属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而对簿公堂,法院会根据各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近亲属对死者收入的依赖程度以及近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来酌定各近亲属之间的分配比例。
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共同组建家庭,被告与受害人的生活亲密程度及收入依赖程度都明显大于其父母,故受害人的去世对被告在物质方面造成的影响更大,在分配时被告应当多分,因此法院认定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被告一方所占份额为60%,原告一方所占份额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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