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9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借名购买机动车 发生事故谁担责

□ 张玉颖

“这辆车是我女婿用我的身份证贷款买的,他们早在两年前就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中,车给他了,我不应赔钱。”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代某当庭陈述了这一事实。

2015年12月,陈某与田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与田某始终无法就损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田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代某名下,陈某将车辆的所有权人代某与驾驶人员田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自己损失17682元。

庭审时,被告代某叙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13年2月,被告田某想要购买新车,但因身份证过期无法办理分期,于是使用岳父代某的身份证顶名购买了一辆轿车,田某每月向代某的银行卡转账,用于偿还购车分期贷款。2014年1月,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轿车归男方所有,车贷由男方偿还。2015年12月,田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车辆处于未年检状态,也未投保。

了解前因后果以后,可以认定交通事故是在田某离婚后发生,而且田某夫妻离婚时已经将车辆进行处置,发生了实际的转移占有。根据机动车作为动产,以交付为转移占有的生效条件,能够确认田某已经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了,因此田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黄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某赔偿陈某损失8680元,代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作为动产,不以登记为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在交付时就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田某夫妻离婚时,田某已经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了,代某不存在过错,所以代某不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5-29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8385.html 1 借名购买机动车 发生事故谁担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