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波)6月1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488个船用气缸机油桶。
在当日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今,被告人赵某某无任何经营手续,在本市海港区徐庄村一院内将使用过的废机油桶进行清洗后转卖他人,对附近土地造成污染。案发后,警方在该院内查获机油桶488个,共计7.77吨。
海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77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海港法院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坚持“三快”“一到位”,即:“快立、快审、快判”“普法宣传到位”,把宣讲法律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扩大普法宣传,向社会进行以案说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