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2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一起纠纷诉三次 法官调解得平息

□ 河北法制报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王双岭 王春柳

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皇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历经三次诉讼都未能解决的合同纠纷案,化解了双方因小积大、久拖不解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2019年2月11日,于某到周某夫妇经营的电器门市部购买了一台价值2800元的电视机,交付定金800元,并对电视机外形拍了照片。随后,周某派人上门安装于某预定的电视机。于某在电视机安装完毕并调试播放无问题后,支付剩余货款2000元。事后,于某认为安装好的电视机与自己预定的型号不一致,自己预定的是金属边框,而安装好的是塑料边框。

于某要求更换电视机未果后,于2019年2月18日将周某起诉到三河法院。皇庄法庭受理此案后,核实周某所在电器门市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某电器商店,经营者系周某的丈夫王某,便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诉求。2019年7月10日,于某起诉该电器商店,提出让被告承担违约欺诈责任并给付三倍赔偿等诉求。民事审判庭法官接手此案后,综合分析涉案的录音、视频等证据资料,最终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具有欺诈行为无事实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经周折,于某与该电器商店的矛盾越积越深。今年4月30日,于某第三次起诉该电器商店,坚持要换回电视机。皇庄法庭再次接手此案,法官发现原告此次诉求与前两次诉求基本一致,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诉求,但考虑原告系第三次起诉,双方积怨较深,于是转变思路,争取以调解方式彻底化解双方积怨。

法官把双方约到法庭,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预期裁判结果。原告经劝说表示不再期望更换电视机,但认为被告卖给别人的比卖给自己便宜400元,所以想让被告退还400元差价。法官向原告解释,经营者将同款商品出售给不同人产生的价格差异是正常的,不能说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表明会尽量做被告工作。随后,法官与被告沟通,强调这已是原告第三次诉讼,双方耗时耗力,希望被告能从化解积怨的角度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元,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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