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永军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从而促进了社区矫正成效的极大提升。然而,由于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权的发挥。社区矫正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新的机遇和挑战给检察机关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社区矫正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职责,明确了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对于检察机关克服和有效解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标准不明、柔性监督导致的强制力不够、监督滞后导致的实效性不强等问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如何保障检察监督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拓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履行检察监督的渠道。目前,在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落实好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协同出台相关会签文件,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
加强内部联系和信息沟通,确保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权正确有效行使。广义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包括矫正活动本身,还应包括矫正前制度如管制、缓刑、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当从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的适用开始,而这一监督一般都是由公诉部门通过量刑建议书和抗诉的方式开展的;而由监禁刑转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则应由驻所检察室同步监督;检察机关的刑执部门则对社区矫正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的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注重信息流转,形成检察监督部门之间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合力,重点对社区矫正的“进、管、出”三关进行监督,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及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以枫桥经验为指导,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关键就是要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根据评价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考察重心将是社区矫正效果,如再犯罪率、社会危险性指数、社会关系修复指数等因素,以此来引导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同时,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也将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供科学依据。另外,考虑到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构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集思广益,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去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项目,保证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
(作者系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