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耀斌
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刑事侦查中重要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办案人员改变传统办案审查方式,综合技术、法律等多方面进行审查。本文探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如何审查电子证据,在法定审查时间内对电子证据的固定、认定问题。
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电子产品中,电子证据作为可能记录犯罪过程、揭露犯罪事实的证据形式,对于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办案人员应当改变传统办案模式,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应对电子证据审查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在审查办案中,对侦查机关随案提交的电子证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电子证据取证包括证据来源、证据获取、证据分析和证据报告四个过程。因为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审查侦查机关提交的电子证据时,应当审查其取证流程是否规范,是否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审查侦查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规范,着重审查取证主体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具备电子证据取证主体资格。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在司法取证中指具有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而非大部分人理解的办案人员。确定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确保司法取证合法性的第一步。电子证据应当由两名具备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实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进行收集,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录像。
电子证据的固定形式是否一致。由于电子证据以音视频、数据的形式保存在存储介质上,容易丢失、被篡改。为确保电子证据的一致性,侦查部门在提交电子证据时需提交证明其一致性证据。做好证据封存备份,利用MD5值、哈希值校验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是当下可行的方案。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部门用MD5校验方式对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通常的做法是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刻录成光盘,制作该原始光盘的备份光盘并进行MD5值计算。封存原始光盘,由证据持有人对MD5值进行确定并由见证人签字,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等附卷保存。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通过MD5值校验以审查证据是否发生变化。对于MD5值发生变化的,要求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否则应以该证据不能保证其一致性而不予采信。
电子证据的采信使用是否规范。侦查机关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电子证据使用的规范性。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建议侦查部门安排专人保管封存原始电子证据光盘,对原始光盘的启封、重新封存等关键操作必须进行录像,并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电子证据检验、分析人员提取电子证据时,要核对检材的MD5值,确保检材正确,并制作《提取电子证据清单》。使用电子证据应首先确保收集证据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科学和可靠,收集者在对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客观公正,所采用的方法科学可靠。
随着办案模式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利用高新技术办案,如何应对新技术对侦查、审讯、取证的要求,更加自觉、主动地运用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科技手段和方法,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寻找最佳途径。
(作者系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