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话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经几十年、凝聚几代人心血编纂的法典,不仅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覆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对此,为加大对民法典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今天起,本报推出 “权威解民法,‘典’亮新时代” 专栏,邀请我省民法方面专家、学者,对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亮点进行深度解读,以推进法典精神、法治理念、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
□ 赵哲锋 何凯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这也就决定了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应以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内容,以“特定形式”为载体。前者为遗嘱之“神”,后者为遗嘱之“形”。正是基于妥善处理内容与载体、“神”与“形”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遗嘱形成的先后顺序作为判断效力的依据,不再承认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而是将公证遗嘱视为遗嘱的一种形式。这一立法转变,不仅凸显了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而且回应了立遗嘱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求。
第一,凸显了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决定了整个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应在最大限度尊重民事主体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建构。具体到有关遗嘱效力的规定,就应该为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安排遗产的继承事宜预留相应的规则空间,将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等各种形式的遗嘱所记载的内容是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及在时间上形成的先后顺序作为判断效力的关键点。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从而改变了之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确立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将公证遗嘱仅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承认立遗嘱人享有通过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等其他种类的非公证遗嘱对公证遗嘱的内容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权利,为使最能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最终得以实现创设了规则空间,凸显了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第二,回应了立遗嘱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求。遗嘱存在并产生于具体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不仅是立遗嘱人所创造的财富在其与遗嘱所记载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与被继承,更是立遗嘱人与遗嘱所记载的继承人之间情感状态亲疏远近的反映。立遗嘱人与遗嘱所记载的继承人之间情感状态的亲疏远近或多或少都会随着时间的流淌而发生变化,“久病床前无孝子”就是对他们之间情感状态可能发生变化的描述。因此,立遗嘱人在社会生活中就会产生根据情感状态的变化而撤销或变更遗嘱的现实需求。继承法所确立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对立遗嘱人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附加了不同于其他非公证遗嘱的特殊形式要求,即需要通过公证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基于年龄、健康状态或生活条件等主客观原因不便再次公证的情况下,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必将会被公证这一外在形式所遮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将公证遗嘱仅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承认立遗嘱人享有通过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等其他种类的非公证遗嘱对公证遗嘱的内容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权利,回应了立遗嘱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虽然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但公证遗嘱作为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形式的功能并未改变,立遗嘱人应合理选择遗嘱的形式,以确保其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赵哲峰:河北法治智库专家、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员
何 凯: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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