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行
看守所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内部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最终实现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直接关系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落实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检察机关担负着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质效,确保刑事执行公平公正,对看守所检察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于派驻检察存在因“同化”而导致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及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对派驻检察进行改革,实行巡回检察势在必行,这也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效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有益尝试。但在实践中探索实行巡回检察,存在不能及时跟踪刑罚变更执行过程,在监督上存在滞后性等问题,难以做到深入全面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鉴于此,笔者对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有以下几点思考。
转变理念,重新定位监督职能。树立新型法律监督观,明确法律监督不是为监督而监督,其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树立依法保障人权观,从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高度,不断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把它作为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巡回检察的立足点,将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作为检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
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巡回检察工作质效。在巡回检察组人员组成上,打乱派驻检察室组织编制,将检察人员重新组合成若干个检察组,确定检察官为检察组组长并对检察监督全权负责。检察前,调阅相关资料,确定检察方向和重点;检察中,采取调看案卷资料、联网监管信息及实地查看、谈话等方式进行。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检智能化水平。实行巡回检察后,检察工作将更多地依赖于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分析,以弥补不能随时现场监督的不足。通过与看守所信息和视频联网,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实时、动态监督等,统筹利用以监管信息、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为监督办案提供数据支撑。除了要充分整合检察系统内部的办案数据,加强数据挖掘整合外,最大限度破除数据壁垒,有效整合社会信息资源,加强与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数据交换,最大限度实现数据的跨界共享。
强化巡回检察的独立性。确保巡回检察工作人员能够独立开展检察工作,既不受看守所的干涉,也不受任何社会、个人或团体的干涉。实行巡回检察经费预算独立,以便保证他们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在巡回检察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以及终结阶段,都必须保证巡回检察组不偏不倚,依法独立行使权力。
(作者单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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