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实习生 张晨曦
省会的张雨(化名)与鲜花店约定,让其帮自己造景助势,可求婚结束后张雨拒不付款,被鲜花店告上法庭。
2019年8月6日,张雨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某花店的老板冯青(化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冯青在2019年8月8日为张雨的求婚仪式提供会场布置服务,费用共计4800元。张雨并转账支付定金1000元整,约定尾款3800元于求婚仪式结束后支付。2019年8月8日,冯青依约向张雨提供了会场布置服务,求婚仪式圆满结束。事后,冯青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张雨讨要剩余款项,张雨都未按约定付款,冯青随后将张雨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间达成口头约定,双方存在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求婚仪式提供了会场布置服务,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尾款3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雨支付原告冯青服务费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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