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1日
第04版:民生

为了安全度汛与时间赛跑

引题:防汛关键期眼看就要来临,河道内还有14间房屋没有拆除,而此时涉及拆除房屋的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如何既确保案结事了,又用最快速度消除这一汛期隐患?沙河市人民法院法官——

□ 河北法制报记者 王智勇

“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来临前,沙河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杨利东牵挂着一起行政争议案件,此案虽已了结两个月,但是否真的执行到位,不再影响防洪安全?日前,杨利东专程赶往位于邢台市南和区的现场了解情况。

这还要从南和区澧河河道内的14间房屋引起的3起诉讼说起。

邢台市南和区村民张某30年前与村委会和水务局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边澧河河滩内的沙荒地1300亩,并于当年在河滩内大堤旁修建了用于配套工程的房屋14间。

去年3月11日,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张某发出《限期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对其中7间房屋进行拆除。张某不服,提起诉讼,经沙河法院一审、邢台中院二审,判决撤销该通知书。

今年4月26日,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再次向张某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拆除其另外7间房屋。张某在5月9日再次向沙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该通知书。

与此相关的还有一起诉讼,张某在南和法院起诉南和水务局单方解除承包合同,南和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南和水务局不服,向邢台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阶段。

一年多来,因政府实施河道治理,涉及拆除张某承包地上的房屋,从而使张某陷入三起诉讼中难以自拔,对立情绪骤增,情绪激动,多次半夜给沙河法院主办法官打电话陈述遭遇。

沙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月华对该案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将该案转入行政争议中心先行化解,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杨利东牵头,经验丰富的刘永信法官主办,同时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一定确保汛期河道行洪安全。

杨利东和刘永信特意邀请张某与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到法院见面沟通,认真听取双方的诉求,并专门赶往南和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在综合掌握案情后,定下了化解思路:河道防洪行洪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在汛期到来前妥善解决此案迫在眉睫。既要从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汛期河道综合治理的高度去认识、办理此案,又要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一揽子化解方案,确保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一方面,法官耐心做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河道综合治理虽然是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但要求原告张某拆除房屋,政府应予以合理补偿,为何只有一纸拆除文书而不见补偿措施?在审查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后,指出原行政撤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行政机关的抗辩意见,这时候针对另外7间房屋再次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依法进行,程序上是否合法?

另一方面,法官多次与张某沟通,认真耐心地倾听诉求,设身处地为他着想,让他感受到司法的温暖,逐步消除对立情绪。而后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加以引导,讲明公民有义务理解、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况且河道综合整治事关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是大非大义面前不能总考虑自己。建议其合理调整诉求,从要求撤销行政行为转变到根据自己所受损失接受行政补偿上来。

经过法官数十次来回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今年5月,张某最终同意了拆除有关房屋,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就补偿金与张某达成了一致意见。此案的成功化解,推动了正在邢台中院二审的张某诉南和水务局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解决,南和水务局以张某已自行拆除房屋为由,向邢台中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行洪安全关系重大,案件归卷后是否真的执行到位,必须实地了解后心里才踏实!就这样,结案俩月后杨利东一行再次赶到了南和。“行政争议化解后,河道内房屋清理完毕。”7月10日,杨利东将从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带回的消息汇报给院长刘月华时,大家都松了口气。

刘月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的执法办案必须置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这起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不仅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了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问题,又充分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这起案件也启示我们,坚决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既要考虑个案处理结果与局部的关系,又要考虑对大局的影响,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为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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