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4日
第04版:民生

民法典第680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律治理新征程

李东阳 作

□ 马立民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达了对高利放贷的禁止性态度。民法典是权利之法,放贷是满足人们生活和经营基本需要的活动,是人们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但是权利是有限度的,禁止高利放贷就是对放贷权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就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态度也更加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出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利率纠纷分三段处理:司法保护利率段,年利率未超过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自然利率段,年利率超过24%,低于36%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索还请求,当然也不支持利息请求;无效约定利率段,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高利放贷古已有之,古今禁止,人神共愤,但屡禁不止。从世俗伦理,到宗教戒律;从民间谴责,到国家法律,古今中外,历朝历代,无不对高利贷予以鞭挞和打击。但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高利贷屡禁不止也有其深厚的经济和社会根源。人类历史是一部人类摆脱饥寒的生存史,是一部为了生存发展奋斗的历史,更是一部生活借贷和经营借贷的金融史。陈雨露等人所著的《世界是部金融史》《中国是部金融史》,形象生动而又旁征博引地展现了金融对人类社会的牵引。金融是一种经济活动,借贷利息是金融的核心杠杆,更多的时候,利息的高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令人无可奈何。高利贷为人所恨,但又满足人之所需。对高利贷的态度,是人们对这条经济铁律竭力适应并决心驯服的呐喊。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鲜明提出“禁止高利放贷”,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表达了人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新模式的决心和信心;该条款关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则是实现人们对高利贷有效驯服的路径和入口。

高利放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法律治理要因势利导而不能削足适履。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的民事表达是高利贷法律治理的基石和立足点,是我们这个民族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高利贷治理的成果总结,更是我们未来开启法律治理新征程的新起点。前文所言2015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意见和通知为高利贷的司法治理铺平了道路,尤其是四部门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把高利贷的民事法律治理、行政法律治理与刑事法律治理相衔接,把借贷利率、遵守国家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关于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以24%、36%、72%等三个利率数,明确具体地表达了法律的利率态度,使人们看到了借贷自由与红线。同时,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也为高利放贷经济和行政法律治理提出了法治任务。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按照此规定,当前关于高利放贷具体利率的“国家规定”还存在缺位。当然法治是个统一性的整体,有了当前的系统性司法解释,是否还需要明确的“国家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马立民: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河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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