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梁 燕
通讯员 梁静坤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借款时“打张借条”已成为借贷双方常见的维权手段。但是,仅凭一张借条,就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成为借款、给付的证据吗?6月2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称自己曾经在张某那里打工,后来听张某说需要资金周转并且可以给利息,就借给张某6万元,张某为其出具了借条。半年后,张某再次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以张某父亲的名义给王某出具借条。之后王某多次向张某主张还款,而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一直未予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并提供了两张落款分别为“借款人为张某(注李某代)”和“借款人为张某父亲”的借条。
庭审中,被告张某称王某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关系,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李某。张某出于对双方都熟悉的情况,应王某要求为在欠条上签字,但借条记名是代案外人李某签名。被告未收到借款也未实际使用,借款合同不生效,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持有的两张借条形式上存在瑕疵,其中一张借条落款处有“注李某代”的字样,据此无法直接认定被告为实际借款人。另一张借条落款处为“借款人张某父亲”,不符合民间借贷实践中“谁借款谁打条”的常理。原、被告双方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实双方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同时,原告王某称出借资金来源于自己家里现金10万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且无证人在场证明。仅以两张存在瑕疵的借条主张与被告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遂判定驳回原告请求。
说法
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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