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我的三轮车停在路边,根本没有动,是他撞了我的车,咋还让我赔钱?他去医院都是我给垫付的医药费呢!”在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被告赵某表示很无奈。因为赵某的三轮汽车只是停在路边,是受害人自己骑电动自行车撞了上去。
4月2日22时54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城关镇某村时,与停在路边的赵某的三轮汽车相撞,王某倒地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于4月4日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赵某的三轮汽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要求赵某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数额始终未达成一致。王某的家属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死亡、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损失共计1023694.32元,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0000元,超出部分903694.32元由被告负担40%,该部分为361477.72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赵某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4177.72余万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赵某的三轮车明明就停在路边,是王某骑着电动车撞了上去导致受伤并死亡,究竟是谁的过错呢?赵某有没有对王某造成了侵权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虽然是王某撞了赵某的三轮车,但赵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该行为存在过错。又因其该过错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在该交通事故中,赵某负次要责任,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此次事故,赵某负次要责任,因此判定赵某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的40%是合情合理的。
关于王某家属要求赵某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这一诉求,由于赵某的三轮汽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只能由被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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