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5日
第04版:民生

搬运货物背向进入电梯受伤 谁之过

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电梯是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就有一定的危险性。省会的赵某就是背向进入电梯,结果从电梯底部的缝隙中掉下去受了伤,自己还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原告: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致其受伤,被告应当赔偿

2019年5月23日下午5时53分,赵某按照与卖家李某的约定,到省会某房地产公司七楼取在闲鱼上成交的货架。因货架较大一人无法搬动,赵某遂与李某面对面搬运着货架走向电梯。此时,赵某背对电梯倒着进入,因电梯底部与电梯墙面之间有约50厘米的缝隙,赵某从缝隙处坠落至电梯井受伤。

事故发生后,赵某共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用39956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共计409367.1元。

原告赵某认为,事故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其受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电梯的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被告:原告系违规操作、违反常识使用电梯受伤,被告无责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电梯是正常电梯,不是事故电梯。案涉电梯已经随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出租后,自用货梯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明确规定库房货梯严禁乘坐人员,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使用。夏季是早7时至晚7时开关电源。案外人李某系承租人刘某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私自转租的转承租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与李某私自进入公司院内,并在规定时间外私自开启电梯从事交易活动,公司无法预见,故此次事故纯属意外。李某作为转承租人常年使用该电梯,对电梯的状况应当是明知的,其也提示过原告注意电梯状况。原告与李某进入电梯之前,没有正确启用安全防护措施,操作失当。因此,该起事故是人为违规操作、违反常识使用电梯造成的,事故责任应由使用人、操作人自行承担。

法院: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大部分责任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谁为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电梯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进入电梯前,如果其查看电梯基本的安全状况,应当能看到电梯底部与电梯墙面之间约有50厘米的缝隙。另外,原告赵某搬着货架并背对电梯进入,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使用电梯的一般安全常识,存在危险性。案外人李某已经向原告赵某提示过电梯老旧,要注意安全,故原告赵某应当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所有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与承租人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其他人,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赵某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87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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