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5日
第04版:民生

民政局称离婚协议内容 太烦琐不予认可 是否合法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素素的丈夫小李是名军人,因为与素素聚少离多,二人感情逐渐淡漠。结婚五年后,二人决定协议离婚。二人有个可爱的女儿,为给女儿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商定,小李服役期间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因为小李退役后工资充满变数,素素主动要求写上小李退役后按其月工资的20%给付抚养费。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二人在律师帮助下,按照某县民政局给的离婚协议模板,将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及二人财产问题都写得非常详细。二人签字后来到民政局,本想应该很快就能办完离婚手续,但没想到麻烦事儿还在后边。

民政局工作人员看了小李与素素的离婚协议后,说协议内容过于详细,用了两页纸,他们得按民政局提供的模板写,只能在一张A4纸上写完。二人说,因为怕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他们将孩子的抚养费、探视权和二人财产债务分割等情况都写了进去。他们是在律师帮助下写的协议,怎么能因为写得详细而不能办理离婚呢?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他们没有见过,如果内容过于详细,那二人还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吧。

小李与素素据理力争,民政局工作人员坚持让他们改。无奈,二人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探视权等内容删掉后放在一页A4纸上打印出来,工作人员又让他们把里面的个别句子改正,才不情愿地给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小李想不通,二人经过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里面内容合法合理合情,民政局工作人员有什么权利不接受他们的协议,而让他们必须改呢?因为改过的内容过于简单,如果将来发生了协议上删减内容中的纠纷,民政局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兴元。

汤律师认为,婚姻登记员以离婚协议约定过于详细没有见过为由进行推脱,无法可依,若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55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素素和小李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离婚协议的纸张页数,并没有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汤律师认为,素素和小李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汤律师指出,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26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依法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在发现素素和小李的离婚协议详细且不违法后,不能以没有见过为由进行推脱。该《通知》第73条还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从小李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员说出的理由过于牵强,不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素素和小李可以就此情况向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投诉。如果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素素和小李造成严重后果,二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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