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2日
第04版:民生

增加遗嘱形式 顺应时代需求

李东阳 作

□ 许建苏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前提是要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即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要求合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距今已30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日新月异,原有的遗嘱形式已渐渐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打印遗嘱表达自己的意愿,经常有手持打印遗嘱主张继承遗产的案例,结果却往往不如意。如王先生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是死后其名下房产由再婚妻子继承,右下角落款处有王先生本人亲笔签名及日期。两年后,王先生又自己打印了一份遗嘱,并亲笔签名,表示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后王先生去世,他的再婚妻子和儿子各自拿着他的遗嘱对簿公堂,都要继承房产。对于一人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无论是现行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均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本案中,由于王先生最后立的遗嘱是打印遗嘱,而继承法中没有规定这种遗嘱形式,即使遗嘱是王先生自己打印、亲笔签名,是自己对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思,但由于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法官也难以认可其效力,最终的处理结果就是与死者的真实意愿相违背。

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第六编是继承编,其中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该章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五种遗嘱形式。另外,考虑到打印遗嘱代替手写遗嘱成为一种常态,并且随着手机功能的普及,手机录像已非常普遍,故民法典中新增加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这两种遗嘱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在民法典规定的七种法定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规定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此外,打印遗嘱还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要求在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遗嘱和录音遗嘱一样都属于视听资料,应注意需要保留在原始录音录像设备中,不能剪辑和删除。

如果是像上述王先生的情况那样,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而且遗嘱的形式各不相同,应以哪份为准呢?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对这条进行了删除,否定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后,无论是以哪种形式立的遗嘱,均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比如一个老人快去世前,想要变更公证遗嘱,依照继承法规定,必须再次公证,但办理公证不一定来得及,导致遗产的处理不能让死者遂愿。民法典将该条删除后,更方便老百姓按自己意愿来行使自身权利,进一步强调了遗嘱自由。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继承也是我们私人领域的事情,立法者要做的是充分尊重老百姓的个人意愿,实现“我的财富我做主”。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两种遗嘱法定形式,不仅紧跟时代潮流,而且符合现今民众的行为习惯,使权利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更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尽最大可能给公民提供便利和保护。

(作者:许建苏,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河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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