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2日
第04版:民生

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 拿走部分理赔金合法吗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某单位为环卫工人购买了意外保险,环卫工人意外去世后,单位竟称要拿走理赔金中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合法吗?

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今年元旦,吴先生遭遇了人生黑暗时刻,一向身体健康的父亲竟意外去世。父亲的同事告诉他,单位曾为其父亲购买了意外保险,他可以去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吴先生办完父亲后事,按照程序向父亲单位提交了部分材料,但过去了好几个月,他都没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便到父亲生前单位询问缘由。单位一名负责人告诉他,单位为其父亲购买的是团体险,赔偿金15万元已经打到单位账户,但单位要拿3万元作为回扣,两天内会把剩下的12万元打到吴先生的账户上。如果吴先生拒绝,单位将会安排财务人员把钱退回到保险公司。

吴先生很疑惑,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单位出钱给交的保险,出险后理赔金需要给单位一部分吗?单位要回扣合法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雷。

王律师认为,单位主张从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里拿走部分回扣没有法律依据。

王律师说,从团体意外险的法律性质来看,团体意外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单位是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但其并非意外险的受益人。意外事故发生时,单位没有取得相应保险金的权利。

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不同。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相比,最本质的区别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同。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员工,受益人是员工或者员工的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雇主。保险事故发生时,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只能支付给企业员工或员工的近亲属,而雇主责任险则是保险人代为雇主承担应承担的雇主责任,保险金直接支付给雇主。

从以上可以看出,单位主张从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里拿走一部分回扣无法律依据。在此,王律师作出提醒:在商业保险方面,虽然投保团体意外险成本较低,但企业若想真正实现分散用工风险的目的,应当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而不是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充其量只能算是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福利,而非企业自身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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