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4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离婚有法定条件 不以起诉次数为依据

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也不一定支持

□ 姜鹏程

很多人有这样一个误解: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二次再去起诉,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但事实是,法院判决一对夫妻是否离婚,是以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依据,而不是以起诉离婚的次数为依据。近日,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这起案件中,原被告于1995年经同学介绍相识,不久便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1月,原告向海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于当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6个月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从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自己是在父母的逼迫下才嫁给被告的,对被告没有任何感情,且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俩人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认为这是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该判决他们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求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遂当庭宣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有这样的误解: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二次再去起诉,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在本案中,原告就抱有这样的想法。原告针对夫妻间矛盾进行陈述,强调自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能得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远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原告诉求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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