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士江
前不久,看到一男子因在网上发表了一则有关疫情的不实文字帖,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拘留。
口说为语,书面为言。言语无论口说或文字,都有宪法规定的自由表达权,为何仅仅只是写了一段话,就被刑事拘留?对此,有些网友表示不解。不解的原因,我看不在于他对事实定论中“编造、虚假”词语的轻忽,而关键是对言论自由的误读。所谓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也就是说言语自由有前提,不是想说啥说啥、想写啥写啥。
消防战士因火灾中解救被困群众而坠楼牺牲,被追认为烈士,并追记一等功及追授“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有人就此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烈士的言语。帖子在网上传播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社会影响。
言语,是人们须臾不离的生活表达,它在传播上不单其内容告知“是什么”,且以喜欢或揶揄的口吻与用词,表达着爱憎的态度。它的思想性或内嵌或明确,向聆听者传递出言语者的某种主张或观念。作为自由表达的言语,一定要尊重事实真相,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维护英雄形象,捍卫英烈荣誉,力避没有根据地瞎说、不辨是非地乱说、有悖法理地谬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出现一些“非言非语”的表达形式,而同样一旦僭越言语自由的法度分野,一样会触犯法律。
言语是信息交流的工具,社会是交流互鉴的场合。人人以实而言、言之有德,以法而言、言之有理,以情而言、言之有暖,社会将变得和谐而美好。
(作者单位: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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