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祥凤 刘迎新
“没想到我这件100元罚款的小事,检察院也能出面帮忙解决。你们不仅帮我解开了心里的疙瘩,也为县里其他遇到类似情况的人解决了问题。我从内心接受处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近日,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动情地对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
这件事还要从一起罚款100元的交通违法停车说起。
6月12日,李某开车带着妻子到县妇幼保健院产检,寻找车位过程中,看到灵寿县图书馆附近有一空位。该空位东西两边为车位且停放着车辆,两侧有白实线,大小和车位相当。李某认为此空位是车位,遂将车辆停放于此处。陪妻子产检完毕,李某返回时发现因违法停车,车身有灵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粘贴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示“罚款100元”。6月18日,李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灵寿县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后,根据相关规定,邀请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参与该案的行政争议化解。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灵寿检察院检察人员分别与李某、灵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沟通。经了解得知,李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要因为违法停车地点位置特殊、标线不明确,容易使驾驶人产生错误认知,导致出现违法停车行为,故对行政处罚决定产生异议,同时提出应在违法停车地点设置明显禁停标识的请求。
为准确掌握李某反映的违法停车地点标线不清等情况,检察人员来到现场实地勘验,发现涉案地点确实不是停车位,但由于位于一排车位中间,东西两侧均施划有车位的白色标线,与车位大小相当,且无禁停标识,驾驶人在寻找车位时,受限于空间位置,容易造成错误认知,把该地点误认为是车位。检察人员同时发现,县域内类似的车位施划和交通标线设置不合理的情况还有多处。
检察人员实地勘验后认为,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李某提出的“设置明显禁停车辆标识或标线”的要求也有合理之处,该行政争议双方矛盾不大。检察人员考虑到,如果只对行政处罚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李某诉求不能得到实质解决,很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既增加诉累,又不利于矛盾化解。
为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源头,近日,灵寿检察院会同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共同召集县交警大队和李某召开了行政争议化解协调会。
会上,李某充分阐明了其申请复议的理由观点,交警大队就争议地点正对图书馆大门故未设置停车位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在深入沟通基础上,经过检察人员释法说理,李某认识到因为其本人疏忽导致违法停车确有过错,表示认可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交警大队就李某反映的问题,当场作出抓紧设置醒目禁停标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答复意见。双方和解,均对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在实质性化解该行政争议后,灵寿县检察院主动延伸办案职能,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角度出发,向灵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发出规范辖区内车位施划和交通标线设置的检察建议。交警部门认真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对争议涉及的违法停车地点施划了明显禁停提醒线,并全面检查县域内的停车位,对200多个不规范车位重新进行调整施划。
通过实质性化解案件,检察机关以解决单个问题推动系统问题的集中解决,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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