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4日
第03版:法案

“二房东”私自转租房屋玩失踪

法院判决:退还未履行部分款项及相应利息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一租房者私自将其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收取相应房租后竟玩起了失踪,导致承租人被真正的房主收回房屋并被迫搬家。承租人的损失该不该由这个“二房东”来承担?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解答。

2018年初,张某在网上发布某小区出租房屋信息。古某发现该招租信息后与张某取得联系,并在房屋内见了面。张某称该房屋为回迁户的新楼盘,尚未取得房产证,并向古某出示了《个人房屋出售协议》。看过购房协议后,古某便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并向张某支付6个月房租10200元、押金1700元、6个月物业费612元、屋内剩余电费35元,合计12547元。

2018年3月底,古某入住仅1个多月,就收到张某微信通知要涨房租。古某不同意在合同期内涨房租,张某随即要求其搬家,并承诺搬家后把押金及剩余房租、物业费等退还。对此,古某虽不情愿,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就搬家事宜多次拨打张某电话,但均无人接听。后古某到小区物业查证,才得知张某并非房主,真正的房主系陈先生。陈先生也证实,其将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但并未授权其转租,他对张某转租房屋行为毫不知情,且张某已欠下他一个月租金。陈先生之前已通知张某如再不交租金,将于2018年5月22日强行收回房屋。

最终,陈先生于2018年5月22日收回房屋,古某被迫搬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古某向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退还其租房押金及3个月零5天的租金、物业费共计7389.3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伪造的个人房屋出售协议并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租金、押金、物业费、电费。之后原告、被告经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房租、押金、物业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古某租金、押金、物业费共计7389.3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经出租人陈先生同意,伪造个人房屋出售协议,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出租人陈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在陈先生解除合同前,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被告应退还相应的款项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租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应尽量到小区物业进行核实,防止被骗。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9-04 法院判决:退还未履行部分款项及相应利息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1486.html 1 “二房东”私自转租房屋玩失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