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志勇)近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并针对被告实施的威胁、恐吓行为,为原告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原告樊某来到法院反映,称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任永波、薛刚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杨某对樊某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禁止杨某骚扰、跟踪、接触樊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杨某接近樊某的住所。
不到一小时,法院便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发送到申请人樊某手中,又将被申请人杨某传唤到庭,当庭对杨某进行训诫,并向其送达了载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悔过,请求法院对其离婚纠纷进行调解。
事后,法院将载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杨某所在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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