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明洋
当前新型环保、绿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冬季采暖也越来越多采用新型环保设备,但由此也出现了一些纠纷。肃宁县的一户村民采用了一种新型加热型地板砖,使用中出现了不能加热的问题,继而诉至法院。
2018年,李某到肃宁县某陶瓷店购买地板砖,经过店主的介绍,购买了一款新型加热型地板砖,陶瓷店负责运输安装。后李某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地板砖不能加热,经与陶瓷店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李某于2020年5月18日将陶瓷店起诉到法院,认为该地板砖存在质量问题,并未达到陶瓷店介绍的使用效果,要求陶瓷店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20000元。陶瓷店认为自己只是分销商,将沧州地区总经销商以及江苏某公司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陶瓷店认可李某房间所铺设的加热型地砖均系被告提供,且部分地板砖确实存在通电后不热的情况。法院经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制定了调解方案,但双方对补偿的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被告则以尚未确定责任为由,无法提高补偿数额。经过法院不断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陶瓷店和江苏某公司共同补偿原告6500元,陶瓷店免除原告未付款的2185元瓷砖款项。江苏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13块发热板。相关事项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
说法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产品售出之后,产品的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形成了产品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产品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供货者均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就需要确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究竟是谁的责任;二是原告具体损失数额。如果对上述两方面进行鉴定,鉴定之后就有了判决的依据。但是从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损失的角度出发,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是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进行的,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注意查看产品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宣传产品时要实事求是,避免虚假宣传,严格对产品进行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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