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薇)近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个牌子的硅钙板质量太差了,一有问题就甩锅,专门坑人,大家小心被骗。”7月9日,一则附加有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图片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被迅速多次转发,引起负面热议。7月13日,某公司将发帖人范某诉至晋州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庭审中,办案法官围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能否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被告范某辩称,原告与其曾有过业务往来,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过不愉快,因此引发了其在微信朋友圈的发帖,但其未歪曲事实,且已经及时删帖,未将影响扩大,同时称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手机截屏,并非原始载体,不能印证其真实性。原告对此不予认同,仍认为范某发布内容对公司声誉造成了影响,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存有诋毁、诽谤原告声誉的不当言论,其行为明显存有诋毁意思表示,符合民法总则第1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等规定的情形。但考虑到被告删除及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范某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对某公司的赔礼道歉声明,连续显示时间不低于24小时,声明内容须经审核;如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中发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产生费用由被告负担;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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