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卜晓琪)9月8日,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其退赔26位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多次来到赤城县赤城镇,到多名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被告人共盗窃26起,经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物品总价值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26户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某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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