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1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你出钱,我登记 房子到底归谁?

□ 门凤娇

虽说房屋所有权要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购买的话,就算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了名字也无济于事。近期,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所有权确权案件,姑姑出钱买房,但登记到侄子名下,后来侄子以产权登记是自己的名字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应归自己所有,那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侄子的吗?

某房地产公司因拖欠市政公司工程款,故其用名下的一套房屋及车库抵债,后该房屋及车库被市政公司以9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夫妻二人。胡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房款转给了市政公司,随后市政公司协助胡某二人与房地产公司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胡某因个人因素综合考虑,最后决定房屋合同由其侄子小胡代签。2017年6月,该套房屋登记于小胡名下,后胡某夫妻二人要求小胡配合过户的时候,小胡则认为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并拒绝协助胡某办理过户。胡某夫妻二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夫妻二人所有,被告小胡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小胡辩称其父亲生前与胡某存在工程承揽关系,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上述购房款是父亲让胡某垫付的。为查明案件事实,胡某的大哥,也就是被告小胡的大伯作为证人出庭。经证人陈述,小胡曾说过房子是其小姑胡某的,因临近春节,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业务,所以没有及时给小姑办理过户。因被告小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因此未能有效证实自己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房产虽登记于小胡名下,但通过胡某提交的协议、市政公司出具的胡某购买涉案房屋及车库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涉案房产的费用票据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房产系胡某夫妻出资购买,被告小胡仅代签合同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现被告仅仅依据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签署的是他的名字主张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理据不足,且证人为胡某的大哥、小胡的大伯,作为原被告的近亲属,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胡某夫妻二人就其主张提交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

最终,黄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房归实际购买者胡某夫妻二人所有,被告小胡协助二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说法

上述案件涉及房产代持的问题,即出钱的和登记的并非同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实际出资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了名字,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房子也不一定是登记人的。本案中,虽然登记簿上是小胡的名字,但其未能出具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出资买房,而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实房子归原告所有。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不动产纠纷案件众多,亲人因此反目的不在少数。提醒大家,购买房屋要考虑合理性和必要性,也要了解房屋买卖相关知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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