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自己没有离开现场,这种行为算肇事逃逸吗?当然算!近日,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5月20日,昝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发现一骑自行车的男子欲拐弯,他立即鸣笛示意,准备从左侧逆向超车,但因躲闪不及,与该男子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昝某立即拨打“120”。被撞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其驾驶本是实习本,昝某便把王某叫过来充当肇事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后,换上昝某的衣服,随后报了警。公安人员侦查案件时,王某供述自己为肇事司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王某被批准逮捕时,迫于心理压力,如实向警方供述昝某实为肇事司机的事实。后经交警部门重新认定,昝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昝某犯交通肇事罪、王某犯包庇罪,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昝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本案中,昝某没有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昝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放置了警示标志。交警勘查现场、将肇事车辆开往看车场、到交警队作笔录直至拘留王某时,昝某一直在现场。昝某的行为,足以说明其没有逃跑,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由他人顶替自己,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王某明知昝某发生交通事故,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的证明,意图隐匿昝某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昝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昝某和王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属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以交通肇事者的身份被刑事拘留,在批准逮捕时主动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判决:被告人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顶包,但肇事者拨打报警电话,未离开现场,这种行为算不算肇事逃逸呢?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在主观认知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的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本案中,昝某虽然保护了现场、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未迅速报警,而是与王某商议,由王某顶替为肇事司机,并在事故发生约一个小时后,即王某赶到事故现场并换好衣服时才报警。昝某虽与王某一起等候事故处理,未离开现场,但此时交警部门未将昝某列为肇事嫌疑人。昝某客观上实施了指使王某冒充肇事者顶替自己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主观上系直接故意,其“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明显,系肇事逃逸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应认定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然后自首,这是两个情节的认定与处罚,逃逸找人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但是自首可以成为量刑的法定减轻情节。在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中,有人会钻法律的空子,本人虽未离开,却让他人进行顶包,这种行为依旧应被定义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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