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1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丈夫偷偷给情人100万元,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依法判决——

夫妻任何一方 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

□ 郑莉 赵增强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影响家庭稳定的外界因素,如夫妻一方有婚外第三者,不仅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也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得知后要求第三者返还的案件。

张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女士相识,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刘女士为王先生生育一子,王先生赠与刘女士100万元。张女士在得知王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赠与刘女士10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且要求刘女士返还该100万元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赠与刘女士的100万元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财产共有人即张女士的同意,该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赠与的发生是基于王先生与刘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王先生赠与刘女士100万元的行为无效,刘女士应将100万元返还。

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财产赠与情人,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条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有婚外第三者时,其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赠与第三者时,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此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受损害的夫妻一方有权依法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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