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雪 王艺菲
2014年,张女与孙男经网络相识并登记结婚,在双方准备去拍婚纱照时,孙男突然发病,后张女得知孙男在多年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孙男并未将自己患病的实情告诉张女。虽经多次治疗,孙男的病情未能治愈,无奈之下,2017年,张女将孙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孙男的婚姻关系无效。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院很快作出判决:孙男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久治不愈,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张女与孙男的婚姻自始无效。
同样是张女与孙男恋爱,孙男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果这种情形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呢?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孙男在婚前如实向张女告知病情,只要张女接受,两人就可以结婚;但是,如果孙男隐瞒病情,骗取婚姻,那么张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孙男患病的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从现行婚姻法对重大疾病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到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情形的可撤销婚姻,是一项重大改变,极大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事实上,在一方明确知情的情形下,另一方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不当然会影响双方的结婚意愿,若因为疾病而迫使相爱的两人无法结婚,是对他们婚姻自由的剥夺。另外,在当事人自主抉择婚姻的背后,又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赋予了当事人的健康知情权。这也意味着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法律不限制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但也不纵容婚姻欺诈。
婚姻是自主的,但不是随意的,需要冷静对待。婚姻应该建立在彼此合意、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漫漫人生路,需要夫妻双方坦诚相见、关爱扶持、共担风雨。如果婚前一方向另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不仅严重损害双方感情,动摇婚姻的基础,更有可能将这一疾病传染给对方甚至遗传给下一代,造成整个家庭的巨大不幸。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视角,还是从道德视角,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都将是无法原谅的。另一方面,处于热恋期的情侣,一方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真情告白”,也要保持理性,慎重作出结婚的决定。因为一旦缔结婚姻关系成为夫妻,就意味着健康的一方对自己的选择要“风险自担”,在夫妻扶养义务上应更为严格,健康的一方不应以生病的一方加重其负担为由随意解除婚姻关系,不应怠于履行自己作为配偶的救助与照顾的职责,不应以躲避和冷暴力的方式迫使对方无法忍受名存实亡婚姻的煎熬。
民法典即将实施,届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予废止。但是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认定“故意隐瞒”和“告知义务”,亟须后续司法解释给以明确,以避免恶意悔婚和婚姻疾病歧视等问题发生,否则,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裁判不一致的情形。
(作者:庞雪,河北省法学会会员,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艺菲,河北省法学会会员,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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