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5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同居期间买房 分手后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梁 燕

通讯员 邹晓霞

张某与陈某同居期间购得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解除同居关系后,陈某请求析产,张某不同意分割。那么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应如何分割?9月21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陈某、张某系同居关系。2005年8月9日,陈某与案外人潘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潘某自愿将某房屋以67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2006年2月14日,陈某、张某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陈某、张某现共同居住在俩人所买的涉案某房屋,因陈某现在没有身份证,未能过户,由张某代办过户手续,虽然户名是张某,但楼房是陈某、张某共同所有(产权一人一半)”。同居关系解除后,陈某、张某对涉案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陈某遂以同居析产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辩称,房屋产权是经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权利后归张某所有,而陈某持有的《协议书》和《购房协议书》并不能证明该房屋归其所有,陈某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出资证明,因此其所诉房屋权属应归张某所有。陈某对涉案房屋申请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结果为:委估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73520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本案中,该房屋系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现陈某提出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同居期间对涉案房产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约定办理,故陈某依据评估结果诉请张某返还房屋购房款人民币236760元并承担2500元评估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张某一次性给付陈某购房款236760元并承担2500元评估费,以上共计239260元。

说法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但二者不仅在人身关系上存在是否领取结婚证的区别,更是在财产权益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的产权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共同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除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特殊情况下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因其具有隐蔽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在同居关系认定及财产分割上处理起来不会非常明晰,建议双方在重大财产购得和处分时签署协议,以明晰双方的权责,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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