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晓东 安红梅)9月25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对罪错未成年人郑某某进行训诫教育。这是该院未检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一次探索。
为贯彻高检院关于“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要求,该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健全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早期干预机制,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倾向等因素,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有机衔接的分级干预制度。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并不能“一刀切”“一锅煮”,根据年龄段不同,采取的处分措施也有所区别。比如,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的依赖很强,更适合在家庭环境下进行干预,监护人作用可能更大一些。当然,这并不代表可以脱离有关部门的矫治干预。对于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更适合政府收容教养。所以对已经存在一定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挽救、行为矫治、习惯养成等预防性工作,以更好地遏制刑事犯罪风险。
该院在办案中发现,今年4月初至5月中旬,郑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抢夺。经查,郑某某在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训诫会上,该院联合公安机关不仅对郑某某开展了法律训诫,而且对其父亲进行了亲职教育。为全面了解郑某某的家庭监护情况,深入分析其参加违法活动的原因,该院通过谈心谈话的形式开展了调查。经调查发现,郑某某参与违法活动的原因,除了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外,还存在父母监管、教育缺位等问题,父母与孩子之间缺乏沟通,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并给予正确引导。未检检察官利用家长课堂,从强化日常监管教育、加强情感沟通等方面提出建议,要求其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郑某某表示以后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名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家庭的人。郑某某的父亲反思了自己的教育方法,表示以后会加强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接下来,检察官将定期回访,全力预防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实现关爱不放纵、宽容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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