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勇
刘某驾驶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拖、轧一个轮胎外皮,造成了车辆前部、底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刘某赔偿修车费用34657元,该理赔款已实际支付完毕。后保险公司以高速公路某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管理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任,在事故中未尽到及时清理路障的义务为由,要求该管理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向该管理处追偿起诉到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碍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驾驶人、乘车人及车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故被告应高度负责,加强巡查密度、频度、力度,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被告作为收费性质的高速公路维护管理者,对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在合理限度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路况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也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刘某长期占用最左侧道路行驶,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保险公司虽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了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被告。因此,该院酌情减轻了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4259.9元。被告不服,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此案属于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是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理赔后,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驾驶人在驾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即便机动车投有保险,但驾驶人存在过错时,保险人有主张免赔或减少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此案驾驶人刘某存在过错,如保险公司拒赔,刘某通过诉讼理赔,会因其自身过错使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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