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小两口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又该怎么分割呢?定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财产纠纷案件。
高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高某的父母出资在定兴县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高某名下。后来,因为双方分居多年,高某起诉杜某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离婚时未分割该房产。离婚后,为明确产权归属,高某诉至定兴县人民法院,要求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汇款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产为高某个人财产。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本案中,高某的父母在高某结婚后全款为其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高某的名下,应视为高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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