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代价

□ 李炜莉 张京娜

为保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国设置了禁渔期,禁止渔业捕捞作业。 有人顶风作案,势必要为此付出代价。近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将王某某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3起案件提起公诉。

2020年7月,时值我国禁渔期,王某某等10人分别驾驶3艘渔船,趁深夜偷偷到昌黎县塔子口附近海域捕捞“海肠子”。捕捞过程中,他们使用了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后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鉴定,他们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将王某某等10人提起公诉。9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昌黎县地处沿海地区,违法捕捞事件时有发生,王某某等人案件的办理也给从事非法捕捞并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员敲响了警钟。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古作业。

什么叫禁渔区、禁渔期?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检察官提醒:

“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我国古代就提出不要竭泽而渔的政策。禁渔目的是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为保护生态环境,让我们共同携手,自觉抵制禁渔期捕捞行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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