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非法猎捕者的“公开致歉信”

□ 张海娟 李娜

“本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检察机关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通过媒体公开道歉。”10月9日,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瞿某某在媒体上发表“公开致歉信”,对自己非法猎捕苍鹰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并希望群众引以为戒。

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在山上放羊时发现一只鹰,设法捕获后带回家喂养。同年11月11日,瞿某某被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猎捕的鹰为苍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鉴定后,该苍鹰由办案民警放生,案件被移送至涞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此案中被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数量少,且已放生,当事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愿意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今年9月14日,涞水县检察院决定就瞿某某非法猎捕苍鹰案适用公开听证程序,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村干部、律师等共同参加。听证会主要围绕检察机关对该案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何进行和解两方面展开。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瞿某某非法猎捕苍鹰案的案情、证据及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现场分别听取了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代表、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律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认罪悔过并出具了悔过书,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现场协商,瞿某某表示愿意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采取其他替代性赔偿措施。听证人员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瞿某某的民事赔偿均无异议。

在场的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既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落到了实处,又对当事人等进行了法治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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