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杀人后如20年未被发现,真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古孟冬

如果杀了人之后,一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抓获,且又没有再犯新的罪,是不是过了20年后,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说法对吗?请先看下面一则报道。

今年10月14日,备受关注的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在校女学生被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麻继钢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3月24日,南京警方接到原南京医学院报警,称该校学生林某于3月20日晚自习后失踪。当天下午,林某的尸体在学校教学楼天井内的窨井中发现。案发后,当地警方抽调数百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但囿于当时条件所限,案件没有取得突破。

在最新刑事技术的配合下,今年2月23日,公安机关终将犯罪嫌疑人麻继钢抓获,经审讯,其交代了28年前将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在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林某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

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继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说法

时隔28年后,南京女大学生被杀案告破,消息一出,立刻引爆网络。特别是凶手麻继钢一审被判死刑后,网友更是纷纷点赞:正义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冷静下来之后,有人在本案判决中发现了一个问题,麻继钢不是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吗,为什么还会被追诉,并被一审判处死刑?

什么是追诉时效

针对上述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通俗地说,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如果没有被发现或者没有被抓获,在过了一定的期限之后,即使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也不能起诉,法院也不能审判了。

1997年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和1979年旧刑法第七十六条均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本案中,无论麻继刚所犯罪行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强奸罪(致人死亡),无论是1997年现行刑法,还是1979年旧刑法,对这两种罪行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而死刑案件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所以对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罪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

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案发生于1992年,被抓获是2020年,时隔二十八年,是否真的过了最长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呢?

1979年旧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当时不明确谁是犯罪分子,且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不能认为该犯罪分子是“逃避侦查和审判”,就得从案发时计算追诉时效。按照这一条文的规定,1992年林某被害后,公安机关当时并没有确定犯罪分子是麻继钢,当然更没有对麻继钢采取拘传、取保候审、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就不能说其逃避侦查,所以事隔28年被抓获后,不应该延长对麻继钢的追诉时效,应该认定其已过了追诉时效。

但1997年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即使未确定犯罪分子是谁,只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立了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按照这一规定,1992年林某被害后,南京市警方就抽调数百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对该案展开了立案侦查,且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放弃,但麻继钢却始终逃避侦查,所以其不应该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该认定麻继钢没有过追诉时效。

到底适用哪一部刑法

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案是否应该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和1979年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竟然不一样,到底应该适用哪部刑法呢?

1997年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是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本案中,因林某被害案发生于1992年,按照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在追究麻继钢的刑事责任时,首先要适用案发时的1979年旧刑法,而如果1997年现行刑法的处罚规定相对较轻,就要适用对麻继钢有利的1997年现行刑法。据此,就追诉时效来说,1979年旧刑法相较1997年现行刑法,对于麻继钢更为有利,所以应当适用1979年旧刑法,也就是说案发28年后才被抓获的麻继钢,其追诉时效已经届满。

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办

既然麻继钢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是不是说我们就只能眼睁睁看着他被释放,任由被害人林某死不瞑目、其父母和亲人遗憾终生呢?

当然不是!无论是1979年旧刑法第七十六条,还是1997年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均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规定第五条还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可以对麻继钢进行追诉。

今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认为犯罪嫌疑人麻继钢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虽然经过了28年,但是麻继钢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麻继钢核准追诉。

据此,9月16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一案。10月14日,南京中院认为麻继钢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遂对其作出了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最高检核准追诉罪犯是个例吗

其实,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不仅仅是麻继钢案。1996年9月12日晚,彭某荣、李某建、李某斌、李某明4人在福建省光泽县鸾凤乡君山村河滩上,对一对青年男女郑某、魏某实施了抢劫。其间,李某明、李某建轮流奸淫了被害人魏某。后4人怕罪行败露,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捆绑两名被害人,并塞入石块,扔进河里致其溺水身亡。2018年3月,李某斌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时,主动交代22年前这一抢劫、杀害案件。该案从案发至侦破虽历经22年,根据刑法规定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因彭某荣等4人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所以经层级呈报后,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了对彭某荣等4人的追诉。

还有,1996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行至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时,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由于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直到2017年3月公安机关才确定刘某某为案件的真凶,并将其抓获归案。虽然刘某某实施犯罪到抓捕归案历时21年,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20年追诉期限,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遂批准了对他的追诉。

由此来看,对于像麻继钢之类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就不要抱着过了追诉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侥幸心理了,应该尽早投案自首,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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