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图 邵帅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隆化县西阿超乡78位农民尽享“收获”的喜悦。原来,10月21日,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他们集中发放了36万元的执行款。
2017年3月19日,原告商某飞等78人委托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商某青、村党支部书记董某某,在隆化县西阿超乡政府与被告何某某、秦某某签订甜玉米订购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二被告提供甜玉米种子,由原告方提供种植地块并负责种植工作,回收保底价为每市斤0.42元(随市场价格变动),双方还对交付、验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管辖地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方按约定进行了种植,玉米成熟后,二被告验收合格。2017年10月5日,二被告与原告方的委托人商某青进行结算,被告何某某向商某青出具了36万元的欠据1份。2018年1月6日,商某青去世,原告商某飞等人向二被告催要拖欠的玉米款,多次讨要无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隆化法院执行干警综合运用惩戒手段,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先后到被执行人所在的秦皇岛市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多方寻找被执行人下落,通过教育引导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强大的执行力度下,被执行人最终履行36万元还款义务。
近年来,隆化法院秉承“民生无小事”的原则,对涉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最大程度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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