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松 冉冰洁
家长带孩子去游乐园玩耍,本应是一件快乐的事,没承想却发生了意外。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游乐园赔偿原告未某15000余元。
某游乐园为公众提供的一项娱乐设施是通过外力推动后开始惯性旋转,要求家长进入游乐园时要脱鞋,并穿着游乐园提供的丝袜。未某带领女儿到被告处玩耍时,因穿着游乐园提供的丝袜不慎滑倒受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未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某带领女儿在被告处游玩时,被告应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危险防范、安全提示、合理告知、消除危险和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穿着丝袜入园活动,因丝袜表面光滑增加了摔倒事故的发生概率,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安全提示和风险告知,且娱乐区域内也没有安全提示和人员保障;此外,该娱乐项目不是亲子活动,被告仍让原告进入游玩区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自行助力娱乐设施时用力过猛导致摔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
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将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但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侵权责任仍是确定的。因此,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做好自身的安全保障、安全提示和风险预防等义务,这既是对顾客负责,又是对自己的企业形象负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