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郝伟)11月9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武某等三名农民工起诉山东某建筑公司,要求该公司给付拖欠的5.5万元工资款,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三名原告诉求。
2019年,武某等三人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工地工作,其间一直未领取过工资报酬。阶段性工程结束后,该建筑公司拖欠武某等三人工资共计5.5万元。该建筑公司称其与武某等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人工资已全部付给了工程承包人胡某。为维护自己权益,武某等三人将该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等三名农民工虽由工程承包人胡某招录,但因胡某无用工资质,实际用工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因此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胡某,胡某招录武某等三人,且由胡某代表单位负责三人日常管理及发放工资,加之工资欠条和施工人员工资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虽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给包工头胡某,但胡某无用工主体资质,建筑公司应与包工头胡某一起对欠薪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可向包工头胡某追偿。据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限期给付武某等三人工资共计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