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东君
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类案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互负债务,当申请人主张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提出两个债权合并执行的申请,法院该如何处理?11月2日,南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完毕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6月9日,王某、游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将某医院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调解书,令被告某医院付清拖欠二原告的工资,合计5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该医院一直未履行调解书内容, 9月2日,王某和游某向南皮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某医院向法院提出,因王某与游某拖欠医院部分欠款尚未还清,所以申请法院合并执行,还提交了二人所写的欠条。
因本案的执行依据中明确规定某医院依法付清二原告工资合计57000元,未标明二原告拖欠某医院欠款一事,所以被执行人申请合并执行无执行依据。经审查后,法院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的申请,并告知某医院,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通过诉讼,另案处理,维护自己的权利。后某医院足额付清拖欠工资,本案执行完毕。
说法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互负债务,可否申请法院合并执行?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案件合并执行的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受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与当事人协商抵销债务。
结合本案,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依据:民事判决书,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正债权文书;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可供执行的依据,这些依据有一个共性,都是有效的文书,故医院提交的申请和欠条等都不能算作执行依据,更不能进行合并执行。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