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宣宣
贾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多地采砂。2018年5月31日,水务局对该砂厂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对贾某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贾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县多地采砂。经鉴定:贾某的砂厂现场有水洗中砂2272.4立方米、水洗细砂3899.2立方米。经认定,现场查扣的水洗中砂、水洗细砂价值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贾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对在河道内采砂的认定,以及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进行了明确。据此,在河道内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又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采砂活动并非是禁止性活动,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证件,在许可的范围内采砂,并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的,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贪图个人私利,无视法律规定,私自开采砂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