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莎)近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乐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将小区物业管理现场、设施及有关资料移交给该业主委员会。
乐亭某小区前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辞退后,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全体业主委托授权,公开选聘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9年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前物业公司撤出小区,而前物业公司态度蛮横,拒绝交接。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前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乐亭法院法官接手案件后,带领审判团队多次进入小区走访调查后,依法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乐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唐山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过渡性合同。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底与天津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被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退出小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等附随义务,将小区的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与其办理交接手续。
判决生效后,法官耐心向被告某物业公司进行法律释明。最终,被告物业公司在法院的监督帮助下与小区业委会进行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