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利娜)近日,海兴县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原则,成功化解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993年5月,海兴县某村村委会将该村217亩土地承包给杨某某、秦某某,约定承包期13年。合同签订后,杨某某、秦某某对租赁的土地进行开发改良,种上了果树和苜蓿,还建了一个养猪场。2006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继续承包和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杨某某、秦某某对原承包的土地继续经营。2008年4月,该村村委会对外公开发包除养猪场以外的土地,第三人芦某某、王某某等获得土地承包权。养猪场则继续由杨某某、秦某某占用经营。
2008年4月,杨某某、秦某某就原承包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村村委会补偿杨某某、秦某某树木款13万余元,杨某某、秦某某等人给付村委会承包费3535元。
2009年12月,该村村委会起诉杨某某、秦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秦某某将其养猪场所占土地上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自行拆除,将养猪场占地退还村委会。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某、秦某某拆除养猪场承包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将原养猪场占地交付给该村村委会。
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2013年8月15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村村委会因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给付补偿的树木款。杨某某、秦某某称如村委会不给付树木款,他们就不交付原承包的养猪场占地,并拒绝拆除养猪场承包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员众多,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020年9月,杨某某、秦某某发现该村村委会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法官向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村委会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我们欠他们树木款,可他们还霸占着我们村的地呢,这事你得给解决啊。”承办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发现杨某某、秦某某一直占用原承包的养猪场,且该土地现由第三人秦某使用。
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该案的执行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必将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稳定,于是在冻结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的同时,及时与秦某某等人的代理人李某某、村委会干部沟通,希望双方都能退让。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村委会给付杨某某、秦某某10万元树木补偿款,杨某某、秦某某同意放弃其余部分,同时将原承包的养猪场占地交付给村委会,原养猪场承包土地上的固定资产归村委会所有。第三人秦某与村委会就承包养猪场占地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之前占用不予追究。至此,案件顺利执结。